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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中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的认定与处理原则是什么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0-10-19   浏览:

区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是个人债务还是共同债务,虽有相当难度,但也并非无章可循。只要严格遵循《婚姻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做好认真细致的调查工作,就可以更好地避免认定和处理上的失误。

对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性质的认定原则。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为维持共同生活需要,或出于共同生活目的从事经营活动所引起的债务”。据此,认定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是否为共同债务应把握以下两点:第一,该债务是否成立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若成立于此期间,就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第二,该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所负债务。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包括抚养子女、赡养老人、购置生活物品、购买房屋、支付一方医疗费用等引起的债务;共同经营所负债务,是指一方从事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所负债务凡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经营活动,就应认定为共同债务。

夫妻个人债务是指“夫妻一方与共同生活无关或者依法约定为个人所负担的债务”。②一般而言,符合下列情形的债务认定为个人债务:一是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资助与其没有抚养关系的人所负的债务;二是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私自借款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且经营收入也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三是夫妻双方彼此约定由个人返还的债务;四是夫妻一方因盲目开支所负的债务;五是一方因实施违法犯罪、侵权行为所负的债务。

据此,对于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的认定应遵循两个并行的判断标准:一是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二是夫妻是否共享了该债务所带来的经济利益。如果夫妻事先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债务发生后,也没有共享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则应视为个人债务。

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的处理原则,分为对外、对内关系两个方面。在对外关系处理上,根据《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原则上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如果存在以下两种特殊情形的,则认定为一方的个人债务:一是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该债务属于个人债务,由于这样的约定一般记录在借据之上,因而须由债权人承担举证责任;二是构成《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所规定的债权人明知夫妻之间有实行分别财产制约定的。由于约定一般由夫妻双方书面作出,因而诉讼中需由夫妻之一承担举证责任。

可见,明确夫妻一方婚后所负债务是否用于双方的家庭共同生活,是认定债务性质、正确处理案件的关键因素。

在对内关系处理上,上述原则同样适用,只是举证责任的承担有所区别。因为,在对内关系处理中,当事人是夫妻双方。其中,债务的名义方一般都企图证明是夫妻共同债务,另一方则对此予以否认。对此,名义方应承担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举证责任,而这在实践中非常困难,因为亲友之间的借贷行为,有的并未出具书面借据,一旦另一方在法庭上否认该债务,名义方亲友的证人证言在法庭上被采信的可能性就几乎为零,名义方就得承担败诉的风险,独自承担夫妻共同债务,其合法权益自然受到损害。

可见,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的性质认定与处理,《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虽有明确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名义债务人往往处于两个极端之间或因无良算计而大捞不利之财,或因善良淳朴而致财产冤枉流失。对此,律师和法官应尽职尽责,做好深入细致的调查取证和证据认定工作,才能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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