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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债的保全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7-7-24   浏览:

1.债的担保制度。所谓债的担保是指为了促进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根据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由第三人进行保证或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进行担保的法律制度。其包括保证、抵押、留置、质押、定金等特殊担保方式,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主张特殊担保上的权利来实现自己的债权。这些特殊担保方式虽然不受或者较少受债务人财产状况的影响,对于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有着重要的保障作用,但这些担保方式也存在弱点。如保证担保虽有书面保证合同,仍会存在保证人一般责任财产减少而损害债权实现的情形;抵押权的设立须当事人特别订立书面合同,有的抵押关系还需办理登记;留置权的成立仅局限于特定的保管合同、承揽合同、运输合同中,并且还须符合法定条件等。这些担保方式仅对在债务人财产上设定了担保的债权人提供保护,对于无担保的债权人来说,即无翕色为力。

 

2.民事责任中的损害赔偿制度。虽然损害赔偿制度的存在,会给债务人产生无形的压力,促使债务人积极而适当地履行债务,否则要以其全部财产承担不履行债务的法律责任,但其更为现实的作用却是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承担债务违反的法律责任。由于此种责任往往是在发生债务违反的情形后的补救措施,只能制裁债务人于债务违反之后。而且损害赔偿的及强制执行的财产又仅能针对债务人现有的财产,对于债务人已经积极或者消极地减少的财产,即。不能成为债权人债权实现的标的。且债权不具有追及性,一般担保中的财产被转让给他人时,已被转让的部分就丧失了一般担保的功能,其结果往往就会产生有损于债权人的不利结果。这当然也是损害赔偿责任制度的缺陷所在。

 

3.债的保全制度。债的保全一方面为没有设立特别担保的债权人提供了保障;另一方面也能够起到防患于未然的作用。这就很好地弥补了其他债权救济方式的缺陷,达到对债权人债权实现的进一步保护效果,因此可以说,债权保全制度与债的担保制度、债的责任制度相互配合,从不同的角度共同担负着保障债权人权利实现的任务。债的保全制度包括债权人的代位权和撤销权两个方面的具体制度。债权人的代位权着眼于债务人的消极行为,当债务人有权利而,不积极行使,以致影响债权人的权利实现时,法律允许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人请求履行债务;而撤销权则是着眼于债务人的积极行为,当债务人实施减少财产的行为从而损害债权人债权实现时,法律允许债权人诉请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代位权是为保持债务人的责任财产而设,撤销权是为恢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而设。债的保全制度从两方面实现了对债权的积极保障与消极保障,对债权人债权的实现起着积极的预防作用,成为现代各国债法中不可或缺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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