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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债务追讨 进一步规范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8-6-13   浏览:

    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不仅与夫妻双方的财产权利息息相关,也直接影响债权人利益的实现和交易秩序的构建。最高人民法院今天(17日)上午发布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对夫妻共同债务的推定、排除以及举证证明责任分配等问题进行细化和完善,最大限度地防止极端案例的发生。

最高法此次发布的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共四个条文。

《解释》第一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最高法民一庭庭长程新文在发布会上指出:这是从共同债务的形成角度,明确和强调了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以及其他的,比如电话、短信、微信、邮件这些形式所体现的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基本原则。
副庭长刘敏在接受采访时分析:作为《解释》的开篇规定,强调夫妻共同债务形成时的"共债共签"原则,具有引导民事商事主体主动规范交易行为,加强风险防范的深刻用意。这种制度安排,一方面,可以从债务形成源头上尽可能杜绝夫妻一方"被负债"现象发生;另一方面,也可以有效避免债权人因事后无法举证证明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遭受不必要的损失,对于保障交易安全和夫妻一方合法权益,都具有积极意义。
《解释》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范围,刘敏分析:"需要强调的是,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是指通常情况下必要的家庭日常消费,主要包括正常的衣食、日用品购买、子女抚养教育、老人赡养、医疗等各项费用,是维系一个家庭正常生活所必须的开支。对于超出必要的日常家庭消费范围的支出,则不属于家庭日常生活所必须的消费,应当由夫妻共同协商决定。"
《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对此,刘敏分析:这条规定与《解释》第一条相呼应,从合同相对性原则出发,强调在夫妻一方具名举债的情况下,当债务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范围时,尤其是大额债务,债权人主张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应当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否则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以此引导债权人在债务形成时尽到充分的谨慎注意义务,避免事后引发纷争。
程新文强调,《解释》坚持依法解释、问题导向、平等保护的基本原则。刘敏分析:通俗地说,就是既不能让应当承担责任的主体不承担责任,也不能让不应当承担责任的主体承担责任。通过举证证明责任的合理分配等方式,取得二者之间的"最大公约数",平衡保护各方当事人利益。
《解释》第四条规定:"本解释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程新文表示,《解释》系针对社会关切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问题作出的细化和完善,这里所指的"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内容,主要是指有关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的其他司法解释内容,与本《解释》规定不一致的,今后不再适用。
对于《解释》施行前,经审查甄别确属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结果明显不公的案件,人民法院将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予以纠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专家:最高法夫妻债务纠纷的新解 倒逼"共债共签"基本原则落地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17日)发布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旨在进一步细化和完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合理分配举证证明责任,引导民事商事主体规范交易行为,加强事前风险防范,指导各级人民法院准确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平衡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解释》出台基于什么样的背景?专家有何解读和分析?
多年来,最高法通过制定司法解释、司法政策和发布指导案例等多种方式,逐步构建起了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裁判规则。2003年最高法制定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其中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副会长、中华女子学院党委书记李明舜分析,"当时社会上存在着很多夫妻合谋,以假离婚来逃避债务,恶意地损害债权人的权益,'二十四条'的出台是针对当时社会的这种现象而制定的,在当时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得到了有效的遏制,对保障交易安全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随着我国城乡居民家庭财产结构、类型、数量、形态以及理财模式等发生巨大变化,社会公众的婚姻家庭观念和家庭投资渠道也日趋多元化,因投资而产生债务的风险也在不断放大。现实中出现了夫妻一方与债权人恶意串通损害夫妻另一方权益的情形。李明舜介绍:"有的是一方当事人为了侵占共同财产而去恶意伪造债务,也有的是债权人采取一些措施,使没有借债的一方陷入了'被负债'的困境。"
最高法在2017年出台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补充规定并发出通知,进一步表明了人民法院对虚假债务、非法债务否定性评价的鲜明立场。有效抑制了此类极端案例的出现。专家认为,此次新解释的出台,更合理公正地界定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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