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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债务催收_亲自完成工作的义务
信息来源:广东债务催收   发布时间:2015-8-12   浏览:

根据《合同法》第253条的规定,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未经定作人同意,承揽人将其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转承揽)的,定作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承揽人承担违约责任。这是由于承揽合同的订立是建立在定作人对承揽人的设备、技术和劳力的信任基础上的。但自罗马法以来,各国立法对承揽人是否亲自完成工作有不同规定。所谓“主要工作”,一般是指对工作成果的质量起决定性作用的那部分工作,多数情况下是技术要求高的部分。例如,使用复印机进行复印是主要工作。合同约定承揽人可以将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或者定作人同意承揽人将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情况下,承揽人将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包括完成的质量、数量、时间等,向定作人负责。承揽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将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所谓“辅助工作”可以理解为主要工作之外的工作。例如复印资料的承揽合同下,对复印好的资料进行分页和装订是辅助工作。承揽人将承揽工作中的辅助部分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包括完成的质量、数量、时间等向定作人负责。承揽人承担责任后,可以依据承揽人与第三人的约定向第三人追偿。湖南债务催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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