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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物风险责任的承担
信息来源:广东债务催收   发布时间:2015-8-25   浏览:

在买卖合同中,标的物风险是指发生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等非因双方当事人的过错而发生的情况下导致标的物意外毁损或灭失。风险责任的承担则是指标的物因风险所遭受的损失应由哪一方当事人承担,如果出卖人承担标的物风险责任,标的物毁损灭失后,出卖人应返还买受人已支付的全部价款;如果买受人承担标的物风险责任,无论标的物是毁损还是灭失,买受人均不能免除支付价款的义务。标的物风险的发生与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意志无关,如果标的物毁损、灭失系一方当事人的过错造成,根据过错原则来确定当事人责任,不适用风险责任的承担。各国对买卖合同标的物风险责任的承担有两种立法体例。一种是物主主义:即物主承担风险,标的物风险和标的物所有权同时转移,在标的物所有权转移于买受人之前,标的物的风险责任由卖方承担,在标的物所有权转移至买受人之后,不论标的物是否已交付,都由买受人来承担风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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