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到来中赢富盛广东清债催收中心,专业提供东莞讨债公司,东莞要账公司,深圳债务催收,深圳收债公司,深圳要账公司,深圳债务清欠,东莞收债公司,东莞收数公司!
中赢富盛广东清债催收中心
13544590008(黄生)
16673134595(林生)
广东债务催收_留置权人对标的物的保管使用权
信息来源:广东债务催收   发布时间:2015-9-1   浏览:

 收账公司解答,留置权为担保物权而非用益物权,留置权人对标的物并无使用权;但是,留置权人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保管标的物时,在必要的范围内应当有使用标的物的权利。例如,日本民法第298条第2款规定:留置权人未经债务人同意,不得使用、租赁留置物,亦不得以之提供担保,但是,为保全该物而进行必要使用的,不在此限。何者构成“必要范围内”的使用,为事实判断问题。实际上,留置权人在必要时使用留置物,性质上仍然属于对留置物的保管,并应当以保全留置物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为目的。我国民法是否有必要规定留置权人在必要范围内使用留置物的权利,值得讨论。需要注意的是,留置权人对标的物的保管使用所产生的收益,并非留置权人之利益,在法律性质上属于留置权人收取之留置物孳息,应当用以抵偿债权。

最新动态
我们的服务项目
东莞讨债公司,东莞要账公司,深圳债务催收,深圳收债公司,深圳要账公司,深圳债务清欠,东莞收债公司,东莞收数公司
版权所有 © 中赢富盛广东清债催收中心  公司地址:广州市荔湾区七喜创业园(芳村大道东,信义路24号)218室 电话:13544590008(黄生)  16673134595(林生)  
公司网址:http://www.tmrzsj.com/ 


友情链接:广东收债公司   广州请人收债公司   广州找人要债   广州催收公司   广州要债公司   
  • 返回顶部
  • 13544590008(黄生)
  • 16673134595(林生)
  • 扫一扫微信咨询
    微信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