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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债务催收:企业财产集合抵押权的特征
信息来源:广东债务催收   发布时间:2015-9-8   浏览:

企业财产集合抵押权为对企业财产结合体成立的抵押权,具有如下特征:(1)企业财产集合抵押权是抵押权人直接支配企业财产结合体的交换价值的权利。企业财产结合体具有交易上的特殊价值。因为抵押权并不在于支配抵押标的本身,而以支配抵押标的的交换价值为核心内容,并以此担保债权的优先受偿。企业财产结合体的使用和收益不因为抵押权的设定而受影响,抵押人仍然占有作为抵押物的企业财产结合体。企业财产结合体因特定目的而结合,可以通过适当的公示方法,与企业占有、使用、收益的其他财产相区别,且具有稳定和显著的交换价值,适合于设定抵押权以担保债权的受偿。(2)企业财产集合抵押权的标的属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以企业财产结合体设定抵押权,抵押人对设定抵押权的企业财产结合体应当享有处分权。抵押人是为担保债权受偿而提供担保财产的人,或者为债务人,或者为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物上保证人)。企业财产集合抵押权的标的为企业财产结合体,应当属于债务人所有或有权处分或者物上保证人所有或有权处分之企业财产结合体。但是,作为抵押权标的的企业财产结合体,并不限于以担保债权受偿为目的而结合的企业财产,以其他经济上或者社会生活上的目的而结合的企业财产,亦可以作为企业财产集合抵押权的标的。(3)企业财产集合抵押权担保债权的优先受偿。以担保债权受偿为目的而设定的企业财产集合抵押权,抵押权人有权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就设定抵押权的企业财产结合体予以变价而优先清偿其债权。企业财产集合抵押权担保债权的优先受偿,具有两个方面的基本内容:其一,附有抵押权的债权人,就设定抵押权的企业财产结合体有对抗无抵押权的债权人之受偿请求而取得优先受偿的权利;其二,在同一企业财产结合体上存在数个抵押权的,发生在先的抵押权优先于发生在后的抵押权就抵押物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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