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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债务催收:解答抵押权行使的不可分性
信息来源:广东债务催收   发布时间:2015-9-11   浏览:

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具有不可分性。抵押物的分割、部分灭失或者毁损、债权的分割、让与或者部分清偿,对抵押权的行使不发生影响。只要债权没有获得全部清偿,债权人就可以对抵押物的全部行使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1条规定:“主债权未受全部清偿的,抵押权人可以就抵押物的全部行使其抵押权。抵押物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的,抵押权人可以就分割或者转让后的抵押物行使抵押权。”权利行使的不可分性,是抵押权的固有特征。抵押权行使的不可分性,同抵押物是否可分以及债权的价值高低无关,不论债权的价值高低,更不论抵押物是否可分,债权人均可以对全部抵押物行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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